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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科学教学部相关制度规范--10. 河北体育学院心理咨询室工作守则
 
心理咨询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,为了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在我院的健康发展,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保护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守则。
1、心理咨询人员应以满腔的热情、真诚的态度接待每一位来访者。工作中须以心理学、医学、哲学、教育学、社会学等理论为指导,尊重科学,实事求是,摒弃个人好恶,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、虚幻、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。
2、心理咨询人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,尊重当事人的人格、权利与意见,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、测量结果、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,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益不受侵犯。
3、心理咨询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对问题的界定、预期的目标、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必须了解并达成协议。
4、心理咨询人员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,只接受专业范围内的个案,如果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,应终止咨询关系,并建议其去其他机构或同行处咨询。
5、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,咨询员有责任进行干预,并及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,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当事人。
6、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中必须保持角色的一致性,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当事人心理成长,不代当事人作 决定,防止当事人对咨询员的过分依赖。不与当事人发生一切非咨询的不正当关系。
7、每次咨询(辅导)结束后,必须认真填写《心理咨询记录》, 未经许可,不得将记录带出咨询室。心理咨询室要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,案例研究不得损害来访者权益。
8、按时上班,保证心理咨询的经常化、规范化。
9、咨询人员必须熟悉本守则并积极开展工作,不得违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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